法律史研究作为法学学科的重要基础领域,在当代呈现出范式转型与方法创新的双重特征。中国海洋大学法律史学科建设依托地域文化优势,近年来在海洋法传统与近现代法律制度衔接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本文以明清海禁政策与近代海洋法律体系嬗变为核心,结合新近出土的《明清海防档案汇编》及日韩比较法资料,探讨中国海洋法律传统的现代转化机制。
传统法律史研究多聚焦于法典文本的纵向梳理,而当代研究已转向制度实践与社会效果的立体考察。以嘉靖《皇明律例》中"私造海船律"为例,该条文表面体现国家禁海政策,实则折射出16世纪江南造船业与官方控制间的张力。通过分析福建海澄县造船行会档案,发现民间存在"官造民修"的变通模式,这种制度弹性恰是海洋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提出的"法典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理论,在此语境下获得新的实证支撑。
近现代法律转型研究需突破简单的"西学东渐"叙事框架。以1898年《海岛章程》与1909年《海军律》的比较为切入点,揭示日本法律移植过程中"本土化改造"的深层逻辑。青岛特别市时期的《市判所条例》立法实践显示,德国殖民者并非简单移植欧洲法律,而是通过重构"漕运-海军"传统体系实现制度嫁接。这种"适应性移植"模式对理解当代海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
数字人文技术的应用正在重塑法律史研究范式。中国海洋大学法律史团队构建的"明清海商契约数据库"收录2.3万份原始契约,运用GIS技术还原沿海市镇空间分布。通过文本挖掘发现,1630-1680年间契约纠纷中"船货抵押"占比从17%升至43%,印证了黄仁宇"大历史观"中技术变革对法律实践的驱动效应。该成果入选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海洋法律文献数字化工程》。
比较法视野下的研究应关注东亚海洋法系互动。对比1643年《日本令》与1660年《大明律例》中"海船检验"条款,揭示萨摩藩"船式制度"与中国"海船验照"的趋同性与差异性。这种制度对话不仅体现在技术规范层面,更反映在海洋秩序观念的深层结构——日本强调"国造船式"的排他性,中国则坚持"验照通融"的包容性。这种比较为当代东亚海洋法治合作提供历史镜鉴。
研究方法的创新需注重跨学科整合。中国海洋大学与中科院海洋所合作的"海洋生态与法律规制"项目,运用环境史方法重新解读1902-1937年间的渔业法规。通过分析黄海渔业资源数据与立法时间轴,发现1923年《渔业法》的颁布与沙丁鱼资源枯竭存在显著相关性,验证了彭慕兰"大分流"理论中的环境制约机制。这种多学科交叉研究范式已形成《中国近现代海洋法律环境史》等标志性成果。
在全球化与海洋权益意识觉醒的背景下,法律史研究应强化制度遗产的当代阐释功能。中国海洋大学提出的"海洋法律文化基因库"建设方案,系统整理从《越绝书·卷十一》"防海篇"到1947年《中华民国海商法》的历代规范文本,运用文化基因分析技术提取"海疆治理""商道规范""生态约束"三大核心要素。这种研究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海洋法治理论体系奠定历史基础,相关成果被《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专题收录。
当前研究仍存在三方面局限:其一,新出土档案的系统性整理尚不充分,如广东碣石海关1912-1927年档案尚未完全公开展示;其二,比较研究多局限于中日韩三国,对东南亚华商海洋法律实践关注不足;其三,数字化成果的学理转化存在瓶颈,文本挖掘多停留在统计层面,缺乏理论模型构建。未来研究需在档案挖掘、比较维度拓展、技术融合应用等方面深化突破,特别是加强海洋法律史与海洋经济学、海洋政治学的交叉创新。中国海洋大学正在筹建"环黄海-东海法律史研究中心",计划整合山东、浙江、福建等省海洋法律档案,这将为该领域研究提供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