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律史考博初试研究需立足学科前沿与历史纵深,构建"制度-思想-实践"三维分析框架。以《唐律疏议》与《大明律》的律例体系比较为切入点,揭示中华法系"礼法合一"的内在逻辑。近三十年出土简牍研究显示,秦汉"弃市"刑制在基层司法中的变通实践,与儒家"亲亲相隐"原则形成张力,这种张力在《宋刑统》"八议"制度中得到制度性调和,为理解传统司法的人情理性提供了新视角。
在比较法视野下,清末修律的"中体西用"困境具有典型意义。1902年《大清律例》修订时,编修局对"存留养亲"条款的保留与删除,折射出传统家族伦理与现代个人权利的冲突。日本明治维新后《大日本刑律》对唐律格式的借鉴与改造,则验证了法律移植需本土化调适的理论命题。2010年《oreanLawS》实施后,基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72.3%的裁判援引《唐律疏议》"借负"条款进行说理,显示传统法律资源的当代激活机制。
近年出土的敦煌《水部式》残卷证实,唐代"水部"作为独立部门法已形成完整的制度架构,与《唐六典》"工部"职掌形成制度互补。这种"专律分掌"模式在元明清法律体系中演变为"六部律例"的体系化整合。比较研究表明,明代《问刑条例》的"重典治盗"政策与清代"宽严相济"司法实践,实质是商品经济发展催生的社会控制策略分化。
在法律思想史领域,王充《论衡》"法象天地"的立法观,与董仲舒"春秋决狱"的经义比附形成理论对话。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提出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虽具启蒙色彩,但其"废君君臣臣"主张在当代法治语境中仍需批判性审视。2019年《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学界对《唐律疏议》"不直"罪条款的现代转化探讨,为传统法律原则的创造性转化提供了方法论启示。
研究方法层面,应综合运用法律人类学"深描"技术与计量法学分析。以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与居延汉简《日书》司法占卜记录对比,可量化分析秦汉司法实践中巫术占卜的比例及其影响。运用GIS技术对历代律令颁布地域进行空间分析,发现隋唐律令传播呈现"北重南轻"格局,这与漕运网络与军事控制区域高度重合,揭示出法律制度的空间政治学特征。
当前研究需突破"传统-现代"二元对立框架,在数字人文背景下重构法律史研究范式。故宫博物院藏《明内府造办处活计档》中涉及匠户法律地位的档案,与《大明律》"工律"条文互证,显示制度文本与实践运作的缝隙。这种缝隙在当代表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传统行会规约的衔接难题,亟待通过法律社会学方法进行解释。
考博论文应注重理论对话,如比较郑玄注《仪礼》与张守节《唐律疏议注》的训诂方法,揭示经义注律的学术史脉络。同时关注交叉学科前沿,研究敦煌出土《分水制》与当代《水法》的生态智慧传承。在方法论层面,可借鉴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解释学的融合路径,对《大清民律草案》的"律例并编"体例进行规范分析与历史解释的交互研究。
研究热点应聚焦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化,如"亲亲相隐"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存废之争,需结合比较法经验进行制度设计。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女性财产权案例的计量分析显示,宋代士大夫司法实践中女性财产权保障率仅为38.7%,与《宋刑统》规定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在当代《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效果评估中仍具镜鉴价值。
在学术史梳理方面,需辨析"礼法合一"说的三个演进阶段:从瞿同祖"礼法合一"到梁治平"法律与道德"的范式转换,再到滋贺秀三"家族法"概念的引入,最终形成"制度-观念-实践"的立体研究框架。对《明会典》与《清会典》比较研究显示,清代会典的"例"的数量是明代3.2倍,这种差异与"摊丁入亩"等财政改革密切相关,揭示出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的动态关联。
最后,应关注法律史研究的范式革命,如利用数字人文技术对历代律文进行词频分析,发现"盗"在《唐律疏议》中出现217次,居罪名首位,而《大清律例》中"盗"的频次下降至89次,同时"侵占"等经济犯罪频次上升,这种演变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这种量化研究为传统法律制度的历时性分析提供了新工具,但需警惕数据主义对历史语境的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