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作为法治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发展始终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深度交织。近年来,我国诉讼制度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框架下呈现出显著变革特征,这种变革既源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础性法律制度的系统性重构,也植根于数字技术对司法场域的颠覆性影响。以2023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为例,新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达91.5%,这一数据折射出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的动态平衡机制正在形成新的运行范式。
在理论层面,诉讼行为理论经历了从"诉讼行为模式说"到"诉讼行为功能说"的范式转换。程雷教授提出的"诉讼行为三维分析模型"(程序性、实体性、诉讼价值性)已获得学界广泛认可,该理论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庭审实践中得到充分验证。值得关注的是,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系统在类案推送准确率达87.3%的背景下,如何重构法官的"心证"生成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命题。季卫东教授提出的"程序性知识"概念在此领域展现出解释力,其强调的"程序参与者理性互动"理论为智能司法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
制度创新维度,我国已形成独具特色的混合型诉讼模式体系。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例,北京金融法院构建的"诉调对接+专业审判+智能执行"三位一体模式,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68天,较传统诉讼模式提速42%。这种制度创新背后是诉讼程序弹性化原则的实践突破,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涉企案件审判程序的意见》中,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商事纠纷的适用率同比提升19个百分点。但同时也暴露出程序简化与权利保障的张力失衡问题,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速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驳回率达63.8%,这提示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效率与公正的边界。
数字化改革浪潮中,诉讼程序正经历结构性重构。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区块链+电子证据"系统,通过时间戳认证使电子证据采信率从2019年的58%提升至2023年的92%。但技术赋能的悖论同样显著:某基层法院的在线庭审系统显示,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异议率高达37.4%,折射出技术理性与程序主体性的深层冲突。比较法视野下,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04条确立的"技术辅助义务"制度,以及美国《电子证据规则》第34条规定的"技术专家辅助人"制度,为我国构建数字诉讼程序提供了镜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电子取证程序中当事人知情权保障条款的缺失,已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潜在风险点。
在比较法研究方面,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与英美法系"对抗制"的融合趋势日益明显。以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2条确立的"法官调查义务"为例,其与我国"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职权主义为补充"的诉讼模式形成有趣对照。日本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的"律师协同制度",要求法官在特定程序中必须咨询律师意见,这种制度创新对我国家事案件审判改革具有启示意义。但需警惕的是,比较法移植中的文化适配性问题,如英国"法院指南"制度在我国实践中遭遇的本土化障碍,提示我们应建立"制度要素解构-文化语境分析-适应性改造"的三阶研究路径。
当前诉讼法学研究面临三重转向:从规范分析向实证研究转型,从制度解构向功能研究深化,从本土经验向全球议题拓展。以"刑事合规制度"研究为例,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3个指导性案例中,有17个涉及企业合规整改程序,这种司法实践与立法互动催生了"程序性合规"理论新增长点。但研究深水区仍待突破,如刑事速裁程序中辩护权保障的实质化路径、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程序与生态环境修复的衔接机制等,都需要构建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模型。
面向国家治理现代化新要求,诉讼法学研究应着力破解三大核心命题:如何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诉讼程序体系?怎样实现技术赋能与程序正义的动态平衡?怎样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理论范式?这些问题需要学者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下,既保持对诉讼法理的哲学思考,又注重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关切。特别是在《关于深化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实施背景下,诉讼法学研究必须突破传统学科边界,与人工智能、数据科学等学科开展交叉创新,最终形成兼具理论高度与实践效度的学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