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作为民商法学的根基,在四川大学民商法学考博研究中占据核心地位。民事主体制度构建应突破传统自然人与法人的二元划分,将非法人组织纳入独立主体范畴,特别要关注网络虚拟财产持有者、数据权益主体等新兴主体法律资格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需重构,将"意思表示瑕疵"与"法律行为类型"进行动态关联,对电子签名、智能合约等新型交易形式建立分层效力认定规则。法律行为效力类型化研究应着重探讨格式条款的效力梯度,区分提供格式条款方的缔约优势地位强弱,建立差异化审查标准。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规则需结合民法典第142条与第143条,构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递进式解释方法,重点关注法律行为在自动驾驶、元宇宙等场景中的解释适用问题。
物权法研究应聚焦所有权结构革新,重点探讨"三权分置"改革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深化路径。所有权人权益保护制度需构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位一体的动态保护机制,特别是对数字物权、环境权益等新型物权的保护规则亟待完善。用益物权体系应突破传统用益物权分类,将数据用益权、网络服务用益权等新型权利纳入体系化调整。所有权限制制度需重构"限制权人—限制内容—限制期限"的三维控制模型,重点研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所有权限制规则。动产交付规则在电子化交易场景中呈现显著冲突,需建立"交付形态—交付效力—交付对抗"的三阶认定标准,特别要规范区块链存证、电子仓单等新型交付形态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研究应着重构建"缔约—履行—救济"的全周期规范体系。合同成立规则需突破"要约—承诺"传统范式,对要约邀请、电子合意形成等特殊场景建立类型化规则。合同履行规则应引入"履行能力—履行效果—履行风险"的三维评估模型,重点解决人工智能缔约、算法交易中的履行瑕疵认定问题。违约责任制度需构建"违约形态—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联动机制,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竞合情形建立梯度认定标准。格式条款规则应建立"条款类型—效力梯度—解释规则"的立体规制框架,特别要规范智能客服缔约、自动续约条款的效力认定。合同解释规则需完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递进适用方法,重点解决法律行为在虚拟现实交易中的解释难题。
侵权责任法研究应着力构建"归责体系—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立体规范框架。归责原则需建立"行为—结果—责任"的动态认定模型,重点解决数据侵权、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难题。损害赔偿制度应完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惩罚性赔偿"的梯度赔偿机制,特别是网络侵权、算法歧视中的损害计算规则亟待创新。责任承担规则需构建"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的联动机制,重点研究自动驾驶事故中的责任分担规则。侵权责任豁免制度应建立"风险类型—免责事由—免责限制"的动态平衡模型,特别要规范医疗损害、产品责任中的免责适用规则。人格权保护制度需完善"人格利益—保护范围—救济路径"的协同机制,重点解决网络暴力、深度伪造中的人格权侵害认定问题。
商法研究应聚焦公司治理现代化与资本市场改革。公司法应构建"股东权利—债权人保护—公司社会责任"的平衡机制,重点解决控制权配置、公司僵局等治理难题。公司社会责任制度需完善"股东义务—董事义务—公司义务"的协同责任体系,建立ESG信息披露的强制规范。证券法改革应重点构建"发行注册—交易监管—退市机制"的全链条制度,完善科创板、北交所差异化监管规则。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需建立"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投诉救济"的立体保护框架,特别要规范智能投顾、P2P平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破产法应完善"破产预防—重整制度—清算程序"的协同机制,重点解决跨境破产、数字经济企业破产中的特殊规则问题。
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研究具有鲜明的学科交叉特色,在民法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融合领域形成重要学术突破。考生应重点关注《民法典》实施后的司法实践动态,特别是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九民纪要》的适用规则。建议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与《证券法(修订草案)》的立法动向,研究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改革的前沿问题。同时需关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新型立法对民商法体系的冲击与重构,重点研究数据权益归属、算法治理等交叉领域。备考过程中应建立"理论—实务—政策"三位一体的研究框架,通过参与川大民商法研究所的"数字民法""环境侵权责任"等专题研讨,掌握学科前沿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