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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博参考书
创建时间:2025-12-26 14:30:21

当前数字经济深刻重构了市场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对传统经济法理论体系形成系统性挑战。在平台资本无序扩张导致"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新型垄断行为频发背景下,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反垄断处罚,标志着我国经济法监管范式从行政合规导向转向实质性竞争维护。这种转变要求经济法学研究必须突破传统"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二元分析框架,构建涵盖算法治理、数据要素配置、平台治理结构的多维理论模型。

从制度演进维度观察,经济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功能呈现三重拓展:其一,监管对象从实体经营者向数据要素所有者延伸,需重构数据产权制度与收益分配机制,如《数据安全法》确立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体系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正在重塑数字产权制度基础;其二,监管工具从事前审批转向动态监测,以平台经济领域为例,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推出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算法备案"制度,通过算法可解释性要求实现事中干预;其三,治理主体由单一行政监管向多元协同转变,欧盟《数字市场法》确立的"守门人"制度与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提出的"经营者集中算法评估"机制,均体现了公私合作治理趋势。

实践层面暴露的深层次矛盾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算法黑箱导致市场透明度缺失,某头部电商平台因推荐算法歧视中小商家被处罚2.3亿元,暴露算法权力规制真空;其次,数据要素流通中的产权冲突加剧,金融科技公司利用用户画像数据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引发《反垄断法》第22条适用争议;再次,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滞后于技术发展,2022年某跨国支付平台因数据本地化要求与《网络安全法》冲突引发行政处罚,凸显国际协调机制缺失。这些案例表明,现有制度在算法可监管性、数据确权规则、跨境治理等关键领域存在系统性缺陷。

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体系需构建"三位一体"改革路径:在立法层面,建议修订《反垄断法》增设"算法滥用"专门条款,参考欧盟《数字市场法》建立平台经济特别监管框架;在执法层面,构建"穿透式监管"机制,如对平台经济实施"全链条算法审计"和"动态市场力量评估";在司法层面,探索建立算法备案审查制度,通过"算法影响评估报告"作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必备要件。同时,应加快《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在数据要素确权、交易规则、收益分配等基础领域形成制度供给,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科在平台经济反垄断、金融科技监管等领域已形成特色研究优势,如王某某教授提出的"算法市场力量动态评估模型"被纳入市场监管总局政策参考,李某某团队完成的《数字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研究》获教育部优秀成果奖。这些研究成果为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理论提供了重要学术支撑,但在算法治理的定量分析、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设计等方面仍需深化研究。建议后续研究可结合区块链存证技术、机器学习算法等工具,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技术框架,同时加强与国际组织(如OECD、WIPO)的规则对话,推动形成数字治理的中国方案。

 

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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