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正经历从传统污染防治向生态系统整体治理的范式转型,这一转变既源于全球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危机的倒逼,也根植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深化推进。2023年《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将"生态修复"单列专章,标志着环境法制度架构已突破末端治理的局限,转向全生命周期、多要素协同的治理体系。在环境权入宪的法治实践中,学界对于"环境权"是否应突破传统环境权框架形成新型权利谱系存在理论分歧,王灿发教授主张将环境权解构为环境人格权与环境请求权,竺士杰教授则强调其应作为环境公益的受益权存在。这种理论争鸣实质上折射出环境法在权利基础与制度供给层面的双重困境。
从制度构建维度观察,我国已初步形成"预防-控制-修复"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长江保护法》创设的"河湖长+警长+检察长"协同机制,将行政、司法、执法力量整合为立体化治理网络;《湿地保护法》确立的"湿地银行"制度,通过产权交易实现生态空间价值转化。但实践层面仍存在制度衔接不畅、责任主体模糊等问题,如2022年江苏某化工园区生态修复案中,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因责任划分不清导致修复资金缺口达2.3亿元。这暴露出现行法律在生态修复激励机制、损害量化评估体系等方面存在制度性缺陷。
在环境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需要实现三重范式转换:其一,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防控转变,如生态环境部推行的"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模式,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企业环境管理全流程;其二,从单一管制向多元共治转变,浙江"环保信用贷"创新将企业环境信用与金融信贷挂钩,2023年已促成绿色信贷发放超1500亿元;其三,从国内法向国际法衔接转变,我国在《巴黎协定》框架下建立的碳市场交易机制,已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形成规则对话。这些实践为环境法理论创新提供了鲜活样本。
当前环境法教义学的突破点在于构建"生态修复责任体系"。该体系应包含四层递进结构:基础层确立"谁污染、谁治理"的初始责任;中间层引入"按损付费"的补偿机制,参考《欧盟生态修复指令》建立损害量化标准;保障层完善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案设计财政保障条款;创新层探索生态修复信托模式,如深圳光明区试点建立的"红树林修复信托",通过社会资本参与实现生态价值可持续转化。这种体系化设计既可破解当前生态修复中的"公地悲剧",又能为碳汇交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新兴领域提供制度支撑。
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比增长37.2%,但诉讼请求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率不足5%,显示法律实施存在内生性障碍。这要求理论界重新审视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从单纯救济工具转向制度完善 catalyst。北京环境科学学会诉某科技公司案首次引入"环境修复方案听证"程序,通过专家论证将技术标准转化为司法裁判依据,这种实践创新对完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具有范式意义。同时,应建立环境诉讼专家库与案例数据库,如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主导的"中国环境司法大数据平台",已收录近十年裁判文书120万份,为量化分析提供实证支撑。
面对全球环境治理新格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需要构建"双循环"理论框架:内循环侧重本土经验提炼,如总结"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协同推进机制"等中国方案;外循环深化国际规则对接,在COP28框架下推动建立"南南环境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共享池"。特别要关注数字技术对环境治理的赋能效应,生态环境部2024年启动的"天地空一体化环境监测"项目,通过卫星遥感、物联网、区块链技术构建污染溯源系统,使环境执法响应时间缩短68%。这种技术治理与制度创新的双向互动,正在重塑环境法的理论生长点。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价值引领"的融合路径。在环境权理论研究中,既要回应"环境权是否属于实体权利"的学理争议,更要解决基层实践中环境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的实质困境。如2023年某地建立的"环境纠纷调解中心",通过"法律顾问+乡贤+环保组织"三方介入,将环境信访案件化解率提升至82%。这种实践智慧为环境法理论创新提供了重要启示:真正的学术价值不在于构建完美的理论体系,而在于能够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工具。